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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合作的商標權歸屬問題

5/24/2018

 

【委外合作的商標權歸屬問題】
 
企業和外部廠商協力完成專案業務,現今已成常態,
但除了著作權法有規定「出資聘請」時的歸屬問題,
專利法、商標法均未有著墨,最好是在合約中明定。📝
 
市政府和捷安特聯營YOUBIKE一案可借鏡之議題👉🏻👉🏻👉🏻
 
1️⃣ 企業先擬定好專案使用商標、服務內容大綱,
再與協力廠商經營,掌握商標權的基礎最穩。
💬 商標是企業想出來的,協力廠商如何能申請呢?
 
2️⃣ 如果企業一開始沒有商標靈感,最後是由協力廠商設計出商標,
則,雙方應對「商標申請權」達成協議,
能由企業獲得商標權為優先選擇,
再來則是協力廠商應同意往後的使用授權為次要。
 
小結而言,企業若對外進行的專案業務,
是有可能收回自己做、或換廠商繼續合作,
商標權的取得必須在一開始便先約定解決,
以免面臨品牌重造、市場辨識重建的問題。👆🏻

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453162001454419/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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