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瀛睿大陸企業法律常識024 |
Q :企業經營上確有困難,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嗎?
A: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稅款。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者,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實際會有公司企業因不可抗力或客觀困難的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稅款,需要延期申報的,稅務機關本著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故在該法第31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二條、第三一條參照) |
瀛睿大陸企業法律常識023 |
Q :台灣企業想到中國大陸洽談合作,但該怎麼預防對方在洽談期間盜用或模仿台灣業者的商標,甚至去申請註冊?
A:台灣企業和其他業者洽談合作期間,應完整保留信件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其他可得證明雙方有往來關係的文件(例如:合約、業務文件)。若發現對方有盜用或模仿的情事時,可提交前開資料,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異議,主張與爭議案商標申請人有合約、業務往來關係或其他關係,其申請行為有惡意搶註的事實,應不得准予註冊。 然而,異議申請案從申請到結案約需一年的時間,審理期間台灣企業若在中國大陸使用商標,仍有侵權的疑慮。因此,建議台灣企業前進大陸前,應先申請商標,避免被不肖人士搶用。 (現行商標法第十五條參照) |
瀛睿大陸企業法律常識021 |
Q :約定履行期限不明確時就是需要立即履行嗎?
A:當事人之間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時,以雙方當事人協議補充為優先,這是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最為理想的補救方式,最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在當事人不願協定或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均不能確定履行期限,則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因此,在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依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主張債權,但根據公平原則和履行債務的客觀需要,法律同時賦予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即寬限期。 債權人主張權利後,在寬限期屆滿前,債務人仍無清償的責任,當然也就不能認為侵害債權人的權利。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負有履行義務的責任,如仍不清償,債權人的權利即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合同法第六一條、第六二條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