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Page 1
2016年3月份法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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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睿大陸企業法律常識017 |
Q :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事項,該如何處理?
A: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品質、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品質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據此,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做明確約定,才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但是即使沒有約定,仍可以依補充協議方式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或是沒有交易習慣的,則依國家、行業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合同法第六一條、第六二條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