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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可貓與臭跩貓命運不相同

6/20/2018

 

為什麼妙可貓被起訴,臭跩貓卻能平安無事呢?
原因就在著作權法判定是否構成「實質相似」上。
簡單來說,
和原作一模一樣的「量」,
以及與原作非常相近的「質」,
是認定成立重製/改作的重要因素。
 
在妙可貓的案例中,
作家妙可麻的創作手法、表現畫風的前後轉變明顯不同,
改變後的妙可貓,外觀和波奇貓非常相似,
並且發生不少網友搞混的情形,
因此被認定有侵害著作權法的問題,被檢方起訴。
 
而早前臭跩貓的案件,
則因為貓的外觀和手法呈現出的畫風觀感,與妙可貓十分不同,
且貼圖搭配的旁白文字均屬日常生活常見的用語,非妙可麻獨創,
檢方因而認為麻糬爸並沒有侵害妙可麻的著作權,而不起訴。
 
兩件案例的不同,也可藉此提醒各位創作者,
想要採用相同、類似的主題或表現手法,並非問題,
但創作出來的成品是否有「模仿、致敬、借用」,就必須多多留意囉!

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47868388556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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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進行維權的重要基礎條件

6/20/2018

 

【在大陸進行維權的重要基礎條件】
 
因為台灣新聞必有其風向的關係,
「在大陸申請根本沒什麼用」的觀念在很多企業根深蒂固,
但卻沒想過一旦發生被仿冒的嚴重案件,
缺少這些彈藥,連仗都沒得打。
 
常見的被仿冒樣態:
 
─直接產製完全相同的假貨
可以主張商標權,和產品的專利權
如沒有在大陸申請商標,必須符合馳名商標才能例外獲得保護
 
─模仿商標,產製類似競品
依據商標的近似程度,可以主張商標被侵權
EX. SKII和SKIII、缺口位置不一樣的APPLE蘋果標誌
至於類似產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
需比對確認該產品的不同,是否落入專利保護範圍
 
─產製相同、類似競品,模仿外包裝
若商標僅是形似、實質不近似(EX. Uncle Martin和Under Armour),
產品也非專利所保護的內容,
但外包裝幾乎一模一樣,可主張不正當競爭,
可是也需要符合馳名、有一定影響力的要件;
另外,包裝的外觀專利和著作權登記,此時也有一定的影響力。
 
這樣看下來,申請案真的完完全全沒有用處嗎?
即便個案認定結果可能不如預期,
不過企業可以換個角度看待:
如果大陸市場出現嚴重仿冒且非常劣質的仿冒品,
影響了正版的信譽,有權利基礎能夠發聲表態,
真的會比沒有權利可第一時間主張,啞巴吃黃蓮的困境更好。

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47181014958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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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和三星的世紀訴訟真的結束了嗎?

6/20/2018

 

蘋果和三星的世紀訴訟真的結束了嗎?

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465462893557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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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被仿冒的採取策略

6/20/2018

 

喜歡模型的朋友們,可能聽過大陸的「大班」或「龍桃子」。
他們不論是商標外觀、包裝排版和萬代極其相似,
甚至連鋼彈機體設計都十分雷同,被稱為翻模仿品。💢
讓原廠頭痛的例子層出不窮,遇上了可以採取哪些應對手段呢?
 
👉🏻👉🏻👉🏻
1️⃣如果商標被仿冒怎麼辦?
仿冒品如果只是竄改幾個字,或直接用一樣的LOGO,
侵害原廠商標權的事實非常明確;
但若是只是模仿LOGO字體、風格,文字組成卻十分不同,
成立商標權侵權的可能性,相對之下較低,
必須接著思考下一步。

2️⃣如果是產品外包裝被仿冒呢?
🔹著作權🔹
外包裝如果經過相當創意的特別編排設計,
或被複製了精心編排的文案、圖片,
可以主張設計的著作權被重製、改作。

🔹公平交易法(反不當競爭)🔹
競爭業者如果仿冒商品的包裝、外觀等,
導致消費者或下游業者產生混淆誤認,
都很可能成立採取不當手段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3️⃣如果是產品設計被仿冒又該怎麼辦?
🔹著作權🔹
產品上的圖片、美術設計、字體等,
不論是被立體化、平面印刷、竄改,
均有主張重製、改作的空間。
 
‼️要特別注意‼️
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的商品,容易被認定為工業產品,
而工業產品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此時需要專利申請的規劃。
 
🔹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新型專利可以保護產品設計的特殊結構,
設計專利則保護產品視覺上的美觀設計,
如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可以考慮申請專利。
 
 
<国产玩具厂商龙桃子生产高达模型侵权万代被查处>
http://finance.jrj.com.cn/…/16152223397…
<老翻告老翻?山寨廠「大班模型」控告「機甲先驅」侵權>
https://unwire.hk/…/lif…/social-network/

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45922661418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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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合作的商標權歸屬問題

5/24/2018

 

【委外合作的商標權歸屬問題】
 
企業和外部廠商協力完成專案業務,現今已成常態,
但除了著作權法有規定「出資聘請」時的歸屬問題,
專利法、商標法均未有著墨,最好是在合約中明定。📝
 
市政府和捷安特聯營YOUBIKE一案可借鏡之議題👉🏻👉🏻👉🏻
 
1️⃣ 企業先擬定好專案使用商標、服務內容大綱,
再與協力廠商經營,掌握商標權的基礎最穩。
💬 商標是企業想出來的,協力廠商如何能申請呢?
 
2️⃣ 如果企業一開始沒有商標靈感,最後是由協力廠商設計出商標,
則,雙方應對「商標申請權」達成協議,
能由企業獲得商標權為優先選擇,
再來則是協力廠商應同意往後的使用授權為次要。
 
小結而言,企業若對外進行的專案業務,
是有可能收回自己做、或換廠商繼續合作,
商標權的取得必須在一開始便先約定解決,
以免面臨品牌重造、市場辨識重建的問題。👆🏻

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45316200145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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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淋淋的抄襲案例

5/24/2018

 

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44715116872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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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不是自己說了算

5/24/2018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不是自己說了算
 
「專利申請時」和「專利註冊後」是兩階段、兩種權利義務。
「專利申請權」顧名思義,是指誰有權利提出專利申請;
「專利權」則是誰有主張專利保護的權利。
 
一般情形下,發明創作是由發明人所產出,
發明人理所當然具有專利申請權,可以申請專利並享有專利權。
但例外的情形下,發明人也有可能只有姓名表彰的權利,
例如:
1. 發明人是受雇於雇主,是為了公司所為發明創作
2. 發明人是受外包委託發明創作,雙方並約定了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
3. 發明人雖然不是為了公司所為發明創作,但利用了公司的資源、進行了相關的研發,此時雇主也可以要求專利歸屬的問題
 
因此,如果發現沒有權利提出專利申請之人竟然提出申請,
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舉發,或是提起民事訴訟、協商專利申請案移轉。

相關新聞分享:
《吳茂昆疑涉專利轉換 校方訝異:不知情查證中》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02068

直播回顧

h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44089472934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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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究竟如何定義「抄襲」?

4/30/2018

 

彙整爭議案件、新聞、網友討論的內容,
一般人所說的「抄襲」,通常有三種情況:
1. 完全一模一樣
2. 拿我的去改一下
3. 學我的手法、風格
 
轉換成法律用詞定義時,這三種情況就變成:
1. 重製
2. 改作
3. 很抱歉,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
 
當行為涉及前二種,很有可能發生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及刑責。
第涉及第三種時,雖然法律無法約束,
但群眾輿論是否會影響聲譽、觀感,也是需要考量的問題。
 
最新相關時事:
《「不尊重著作權!」 國際藝術家控高雄飯店掛假畫》
https://tw.appledaily.com/…/20…/1340595/
​

直播回顧:
h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43471007996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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冏冏的煮豆燃豆萁-《泰冏》和《人在冏途》

4/30/2018

 

第一部作品推出受到歡迎後,再推出續集、電視版、電影版等,已是常見的經營模式。
但若是由參與者之一再自己另外製作,就很容易出現「侵權」的問題。
 
以徐崢自導自演的《泰冏》為例:
《泰冏》是徐崢自行導演製作的同概念電影,
但因為徐崢出演《人在冏途》後受得歡迎,又拍攝了同題材、取名有續集風格的作品,
導致大部分觀眾誤以為《泰冏》是《人在冏途》的「正版續作」,
也因此導致《人在冏途2》的推行受到嚴重影響。
最後,《泰冏》被判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須賠償人民幣500萬。
 
延伸議題:
1. 如故事是基於《人在冏途》繼續改編、續寫,可以討論劇本的著作權改作問題。
2. 假設《人在冏途》一方已經註冊了商標,也可以提出商標權侵權之告訴。
 
類似案例:
陸《大學生來了》開錄堅持沒抄襲「播出就知像不像」https://star.ettoday.net/news/668557

直播回顧:
h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42863574390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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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貼文化為什麼會被貼上抄襲爭議?

4/30/2018

 

在拼貼創作文化中,通常會使用到許多他人的作品來進行混搭,
例如名人繪像、藝術畫作等等,
如果是歷史文物創作、開放授權作品等,可以自由使用,
但現代作品且還有著作權人者,便應事先取得同意後才可臨摹。
不過很多創作者容易因為創作文化,而疏忽了著作權法的規定,
沒有注意到著作權法「重製、改作」的議題。
 
這次引發爭議的華山圍牆塗鴉作品「星星也是需要休息的」,
創作者藍色隧道卻使用到朵雷咪工作室的作品圖,
再參考山水畫、浮雲等元素後設計出構想。
 
因為臨摹山水浮雲,該畫作是清代佚名所出,並沒有侵權問題;
但月球的圖案設計,一眼比對即知和朵雷咪高度相似,
按理應先取得朵雷咪的同意,才能進行改作使用。
這樣的疏忽,差點導致朵雷咪提告侵權,也容易影響業主的信賴。
 
因此創作者即便其創作方式、文化其來有自,
現在仍應有基本的著作權保護意識,懂得如何尊重、也才能獲得尊重喔!


直播回顧:
h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422393201197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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