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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標權、專利權後, 不等於可以廣(亂)發警告信

11/29/2017

 

坊間許多業者,在取得商標權、專利權證書之後,
在市面上看到「疑似」仿冒的產品時,
就會自行或委請律師寄發函文,
「提醒」或「警告」對方販賣或使用的物品有侵權問題。
 
但這種對中、下游權利伸張的行為,
卻有可能屬於「濫發警告信」,會被公平會處分裁罰,
因此發函前需要注意:
 
⭕️是否有確定或較能確定對方有侵權的證據(符合以下之一☑️即可)
1️⃣經法院一審判決確有受侵害
2️⃣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
3️⃣將疑似侵害專利權的物品進行鑑定 + 事先或同時通知上游(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
 
⭕️如果沒有以上其中一個條件,是否能夠滿足
1️⃣☑️已事先或同時通知上游
➕2️⃣☑️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
 
倘若發函沒能夠符合處理原則的規定,
而造成中下游廠商收到函後便下架、解約、停止合作等,
造成上游無法正當競爭,
公平交易委員會便得依具體個案對發函人裁罰。
 
所以在發函前,務必確認是否不會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才是上上之策噢!


直播回顧:
ttps://www.facebook.com/winwiselawgroup/videos/1301377579966196/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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