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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創作家、設計工作室等創作人,接案件時有沒有仔細想過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呢?

8/23/2017

 
現在越來越多自由創作家、設計工作室等創作人,
接受其他人的委外案件來執行創作,
而不是直接被企業雇用進行相關工作。

直播回顧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winteam500/videos/1217678205002801/

這些常稱之為"SOHO族"的朋友們,
接案件時有沒有仔細想過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呢?
約定的時候可以怎麼訂?
都沒約定的時候自己有哪些權利?

原則上,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歸屬於著作人。
因此,雙方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完成後的創作,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由誰享有。
 
1️⃣可以以出資人為著作人,創作的權利等於拱手相讓。
2️⃣也可以約定創作者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由出資人享有。
3️⃣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時候,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
創作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出資人可以利用。
不過,出資人也只能「利用」該著作,
並非取得著作財產權,所以🚫不能以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行使權利。

所以各位接案創作的朋友們,
請別害怕爭取自己受保護的權利,
也千萬別被誤導、以為自己收錢創作,
所以什麼權利都沒有喔!☝🏻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Ⅰ.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Ⅲ.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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