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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小常識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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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櫃」或「合作店」型態營業,發票開立大不同.

       週末假日至大賣場美食街用餐後順便逛街購物,儼然成為時下新興的休閒活動。國稅局表示,不少民眾發現,拿到的統一發票,有以美食街設櫃店家名義開出,也有以大賣場名義開出,這樣的發票開立方式是否正確?有無逃漏稅?
       國稅局說明,大賣場與設櫃店家之經營型態大致可劃分為「專櫃」及「合作店」2大類模式。所謂「專櫃」型態係指大賣場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則設櫃店家每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出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設櫃店家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合作店」型態係指設櫃店家僅向大賣場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並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大賣場,設櫃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款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為大賣場採取專櫃銷售之經營模式,專櫃本身並無逃漏稅。
​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以「專櫃」型態營業應由大賣場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應由設櫃店家於營業前以該賣場地址先行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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