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小常識 Page 2
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國稅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退休金費用3,200萬餘元,除了依法提撥退休金2,700萬餘元外,另包含實際支付退休金580萬餘元,依甲公司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於實際支付退休金當時,帳戶餘額尚有3億多元,依規定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爰經國稅局剔除並補稅約98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105/03/0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營利事業購物贈送顧客應行注意事項: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據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釋,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相關費用帳戶。國稅局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廣告費,該內容為產品促銷之費用,依甲公司提示之購買憑證與贈送紀錄,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購入贈品數量不一致,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購入贈品時,已全數認列為廣告費,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而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贈送樣品,依同條款第7至11目規定,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國稅局特別提醒,列報贈品費用,應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贈送顧客時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105/03/0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營業人跨轄區參加臨時市集擺攤另辦營業登記但仍需報繳營業稅. 民眾詢問:如已設立1家餐飲店,為拓展業務想參加其他機關團體辦理的臨時性市集擺攤活動,因為擺攤的地點與登記的轄區不同,是否還要另外辦理營業登記及申購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已經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參加原有門市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之臨時擺攤活動,該攤位之銷售額應併同原有門市銷售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如營業人係使用統一發票,則應攜帶統一發票至臨時擺攤地點,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所以,黃小姐跨越原有門市登記轄區參加臨時性市集擺攤活動,雖然該臨時性攤位暫時免予辦理營業登記,但必須事先向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報備,且攤位銷售貨物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在臺南市北區有一家使用發票的餐飲店,參加臺北市某單位舉辦的美食展活動,設置臨時性攤位,應先向該局臺南分局報備,並在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嗣後,將該臨時攤位之銷售額併入原登記餐飲店之銷售額,依規定向該局臺南分局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想要在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參加展售活動,應確實於設立臨時性攤位前依規定報請核備,並申報繳稅。 (105/03/0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非小規模獨資合夥商號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17萬元(100萬元*稅率17%),扣繳稅額5,000元,則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前繳納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8萬元(17萬元×50%-5,000元);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91.5萬元(100萬元-8.5萬元),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甲資本主於申報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納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的稅額,不可抵繳綜合所得稅。至於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105/02/2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之認定原則. 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為何?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需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或家屬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並提出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籲請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下載或向稽徵機關查詢,凡以前述管道查得身心障礙資料者,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或家屬,即可免檢附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影本。 (105/02/2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