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小常識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之計算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其申報案件可予以書面審核,惟若營利事業當年度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交易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如與營業收入淨額加總後,按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者,並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件,稽徵機關會以異常案件另行核定所得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3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元、非營業收入22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及其他收入20萬元),合計1,020萬元,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額61.2萬元〔(800萬元+220萬元)*6%〕,其並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會依前揭要點規定,將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不併計入非營業收入內,而予重新核算,則該公司全年所得額核定為249.2萬元〔(800萬元+20萬元)×6%+200萬元〕,依法調整補稅約32萬元。 國稅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不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105/03/2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捐贈列舉扣除額注意事項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可於每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對上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對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之贊助款及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則不受金額的限制。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應檢附捐贈收據正本以憑核認。此外;若係實物捐贈,還要注意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及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的證明文件。 (105/03/1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採購佣金和銷售佣金有別,請營業人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關務署表示,海關於實施事後稽核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未正確申報完稅價格、虛報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涉嫌逃漏內地稅情事。
關務署指出,「採購佣金」與「銷售佣金」不同,「採購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買方利益代替買方採購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進口人如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並經查證該代理商係獨立執行業務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活動費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該支出不必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銷售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賣方利益代替賣方銷售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予代理商(中間商)之銷售佣金,需計入完稅價格。類此進口人虛增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案件,已涉及繳驗不實發票,海關將依相關規定處罰,並移送內地稅機關查核,予以補稅及罰鍰處分。 關務署呼籲進口人應正確並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免因誤報或漏報造成補稅甚至遭處罰鍰之處分,得不償失。若對佣金加計與否不能確定者,可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該署會以書面答復,以減少爭議並提升貨物通關效率。 (105/03/16財政部關務署) |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如何計算營利所得. 民眾詢問,如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有銷售商品予他人,其全年度進貨累積金額在多少元以下,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4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4260號令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105/03/1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 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國稅局又說,賣家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105/03/1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