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Page 5
瀛睿大陸企業法律常識001 |
Q:設立一個大陸的有限責任公司,有無最低資本額的限制?
A: 2014年開始施行之大陸新公司法,採取股東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設立新公司註冊資金的諸多限制。 然而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直銷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等行業,依法規仍然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雖然對於一般公司而言,註冊資本可以不再受到法律要求最低額的限制;但是,仍然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約訂的拘束,由章程自主約定其認繳出資額。由於股東以其認繳註冊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開辦有限公司的資金可以很低,只要股東都同意,並認為足夠運營公司即可。 然而,如果股東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要承擔民事責任,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亦應先繳足其認繳之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參照) |
2016年1月份法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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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份法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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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份法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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