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Page 4
瀛睿大陸企業法律常識006 |
Q:在大陸想讓企業的著作成果更有保障,有什麼制度可以保護嗎?
A: 不論在台灣或中國大陸,著作一旦完成便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若企業或個人需要明文記載自己為著作權人之文書,或想多一層保障,在中國大陸則官方設有「作品自願登記」制度。 只要作品符合《著作權法》的著作類型(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可以到國家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經審核通過後,官方將核發「作品登記證書」,具有國家承認的法律效力,將來若發生著作權紛爭時,可作為證據之用。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5條參照) |
瀛睿大陸企業法律常識003 |
Q:想在大陸申請商標,商標設計有什麼限制嗎?
A: 根據大陸商標法的規定,有五大類標誌不得做為商標。 1、 帶有民族歧視 商標構成要素醜化或貶低特定民族,或者商標本身設計不含有歧視意味,但與商品或服務結合後容易對該民族有負面聯想的,皆禁止使用。 2、 誇大不實、帶欺騙性的宣傳 商標不能使消費者誤認商品的品質,因此誇大不實的標誌不得申請為商標使用。但有例外情形,若該標誌雖然誇大但消費者明確知道只是宣傳手法,不會造成誤認的,仍可以做為商標使用。 3、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 此為概括性規範,包含商標構成要素有不雅或政治性的文字或圖案、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姓名等。 4、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為避免消費者誤認商品的產地,以及維持商標的顯著性,地名原則上不得做為商標使用,但如果地名含有其他意思;或者商標整體外觀構成不以地名為主要含意的;又或者地名本身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此些情形例外可以使用。 5、 誤導性的使用地理標誌 有些地名與產品結合後可以表達產品的品質等優勢,例如青島啤酒,此種地理標誌不宜被一人獨占,只能申請為集體商標或證明,讓符合標準的業者共同使用。 (商標法第十條參照) |
瀛睿大陸企業法律常識002 |
Q:訂立契約(合同)的形式為何?
A: 雙方當事人訂立契約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用口頭方式約定即成立契約。 但是,若雙方有約定、法律或行政法規有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契約的話,就一定得以書面行之,否則契約即不成立。現行法律規定須採用書面形式之契約,有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契約、保證、抵押、質押契約等等。 而企業經常以電子郵件做往來,若二企業間以電子郵件約定履行一定事項,只要其內容具體明確、雙方有訂立契約的意圖並受該契約拘束者,則可認為成立契約。因為法律規範契約的書面形式包括,書面信件、電子郵件、電報、傳真等,只要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即屬之。 (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