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Page 3
2016年2月份法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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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睿大陸企業法律常識009 |
Q:若企業的品牌商標在中國已經廣為大眾認識,且享有高度的品牌信譽,可以怎麼排除其他人在不同的營業領域攀附其名聲呢?
A: 在中國大陸,若企業發現有其他不同事業的公司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欲跨商品服務類別進行保護,可以在提出異議或評定申請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下列證據材料,由商評委於個案中認定企業的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進而排除不肖業者搭便車的行為: (一)可以證明相關大眾對企業商標認識程度的有關資料; (二)可證明企業持續使用商標相關資料,例如: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使用態樣、範圍。 (三)可證明企業持續使用商標進行任何宣傳工作的資料,包含:使用時間、程度和使用地理範圍;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 (四)可證明企業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資料,例如:同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文件。 (五)可證明企業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資料,例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參照) |
瀛睿大陸企業法律常識008 |
Q: 試用期是否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訂立試用期需要注意的地方是什麼?
A: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需要和勞動者簽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並且建立職工名冊供政府單位備查。因此就算訂有試用期,也需先與勞動者訂立合同。 而用人單位僅對於雇用全日制之用工才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依所訂立之勞動合同期限長短而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另外亦須注意,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如果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工資方面,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用人單位相同職務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七十條參照) |